馆际互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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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际互借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一、馆际互借的服务对象

天津市各高校在册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馆际借阅服务内容

(1)馆际互阅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及本科生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及5所非高校馆(天津图书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图书馆、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天津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天津医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互阅服务(包括电子信息资源)。

(2)馆际互借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持有馆际借阅证的读者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的外借服务(现阶段,馆际互借只限于各高校及非高校馆图书馆的馆藏,不包括各部门及学校内各系资料室的藏书)。

(3)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开办和管理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账户。

三、馆际借阅服务方式

(1)馆际互阅服务方式:

①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阅览馆藏资源。

②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可凭一次性临时阅览证在当天阅览某一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2)馆际互借服务方式:

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外借藏书。

四、馆际借阅服务时间

(1)馆际借阅的服务时间由各高校图书馆根据自身的馆际读者流量和实际接受能力自行制定。

(2)为保障馆际借阅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目录(书、刊)信息24小时开放,确实存在困难的图书馆,会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馆藏目录的具体开放时间。

五、本校读者馆际借阅步骤

(1)读者进入http://211.81.31.7,查到所需图书,并确定图书所在馆。

(2)读者持校园卡到图书馆A区一楼书库办理馆际互借证。

(3)持馆际互借证到相应的高校办理图书借阅。

(4)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图书和证件。

(5)读者应遵守文献借出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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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馆际互借证使用注意事项

(1)馆际互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须及时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领证人自负。

(2)办理馆际互借证的读者只限在册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

(3)读者以个人名义办理馆际互借证,使用该证借阅图书将占用读者借阅图书数量;每人限1个,若读者所借图书量已满,则不能借用该证。

(4)馆际互借证期限为33天,逾期1天交纳证件占用金0.5元。

(5)馆际互借借阅证的借阅范围:中文普通图书3册,借阅期限为30天,不允许续借,逾期1天交纳图书占用金0.1元。

(6)对污损、丢失、偷窃图书者,按“各高校馆际互借借阅规定”办理。

(7)读者借书时,如发现图书有污损,掉页等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8)请妥善保管好该证件,如有遗失,原价赔偿。

(9)读者在利用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对方馆的图书借阅及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拿、撕毁、涂抹对方馆的文献资源,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对方馆和读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有权对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分。

(10)馆际互阅读者到对方馆进行阅览或检索数据库等电子信息资源,应按对方馆的标准交付检索费,享受该校读者的同等待遇。

(11)校内、外读者同时借阅同一种文献时,校内读者拥有优先权。



附件【201611180942403604.doc